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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责任缺位 加班费难兑现
作者: 时间:2012/10/8 阅读:960次

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月6日报道,记者采访在今年中秋国庆8天长假加班的部分国企、外企、私企员工了解到,原本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三倍工资听起来很美,实际上加班劳动者大都难领全额加班费。法律界人士认为违法侵权应严厉处罚,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主动检查企业加班工资发放情况。

今年的“黄金周”长达8天,按照法律规定,其中4天是法定节假日,4天为休息日,如果加满8天则可获得20个工作日的工资。但实际上能够足额拿到长假加班费的人少之又少,法律规定被搁置了。

不(足额)发加班费,属于违法,这已是社会各界的共识,相比过去体现了观念进步。但需要反思的是,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建设日趋健全的今天,拖欠工资、加班费甚至拒发加班费的情况为什么仍旧存在?几个直接原因当然是,为保工作机会,劳动者缺乏维权的自觉和底气;企业为控制、削减成本,对加班费及职工其他劳动福利支出装聋作哑;政府主管部门监察督导力度不足。这三点早已是老生常谈。

但是,上述三点主要原因,足够准确和全面吗?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各级各地有关部门根据这样的问题认识,近年来确实加强了面向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宣传,从上而下推动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和效率也在提升。也不能说有关部门的行动一点儿效果都没有,可在即将结束的今年中秋国庆“黄金周”,加班费发放情况与过往一样,颇令人难堪。

新华社10月5日发表记者评论《“加班费”理应足额兑现》。这篇评论的表述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许多地方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的认识。评论认为,“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效益不太好的企业,拖欠甚至不发放加班费现象依然存在”,并指称劳动者加班费举证难,是造成难领加班费的主因。评论建议,“监管部门制定规则、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用工备案制度,并对加班费兑现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在受理投诉时,应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兑现加班费现象,应严厉处罚,并将其行为纳入企业征信体制,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加班费”理应足额兑现》一文对拖欠或拒发加班费的界定情况,不仅与网民、市民(劳动者)的遭遇及认知存在很大差异,也有悖常识。在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招工难”现象很大程度上逆转了用工企业在劳资关系中的博弈优势,倒逼企业改正了先前延续多年的诸多不规范做法。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不仅仅包括劳务成本,劳务成本可以拖欠,其他原材料成本却是刚性的,既然某些企业效益不好,有多大可能性在“黄金周”假期加班加点?更何况,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原材料供应商,在企业效益较差的时候,因不抱信心,而会尽可能要求其先行或现时结算相关费用。简言之,认为拖欠或拒发加班费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所谓效益不好的企业,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根据此认识开展的重点检查执法,简直就是浪费人财物力。

“加班费”理应足额兑现》一文谈及加班费发放不到位,主要源于举证责任倒置,这个分析有一定道理;但该文的建议部分,又回到了前述三个原因推导出的举措,也就是呼唤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进而破解加班费不发、难领的困境。

这样的呼唤尽管不无善意,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即主管部门在确保工资、加班费及时足额发放问题上,应当担负与其越来越大的权限、掌控资源相匹配的责任。这种责任不能虚化,不能被主管部门自称的执法投入、执法成绩、履职方式所替代,而应直观反映为劳动者工资、加班费及时足额发放的情况。媒体也好,公众也好,没必要讨论劳动者或企业是否自觉,没必要去关心举证责任倒置还是已经理顺,没有义务去讴歌主管部门已经做了什么,只应该看成效——即只要出现一例劳动者工资、加班费没能及时足额发放的个案,就是主管部门的失职,就必须有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此担负考核乃至仕途、渎职审查的代价。如果讨论工资、加班费发放问题的视角,以及相关政策研究的出发点,真正换成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通过倒逼执法人员主动履职而不是“发慈悲”式的过问劳动者疾苦,才可能真正破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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